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40号 2003-07-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70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2003年向下属五家分院提取管理费14.50万元,并于2003年度税前列支。(其中福州分院2.5万元、莆田分院2.5万元、泉州井桩分院3.5万元、厦门分院4万元、龙岩分院2万元。)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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