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1994]014号 1994-9-7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新税制实施后,对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不够明确。为统一税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承包的工程业务纳税地点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包的工程跨县(市)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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