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复函[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8号 2003-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9]第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业文件规定,在原手工、电脑版《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中取消"管理费"等项目,版面、规格、防伪措等都不变。 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增设以下电脑版发票: 1、在陆上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II乙)和《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丙种)为电脑版。 2、在水路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斗票》为电脑版。 三、上述发票式样附后,相关的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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