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法院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9]66号 1999-03-23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规定,对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仍应以债务人为纳税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对债务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请你局商法院或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监督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