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税务专用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3]136号 2003-3-1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广西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税务专用发票的请示》称,该公司采用分公司统一在区公司报账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由区公司统一核算公司总部及各地市分公司的各项业务收入、费用情况,各分公司不进行独立核算。在区公司集中统一计费、处理用户账单,并根据计费和营账系统数据,在用户缴费时打印发票给用户,并拟采用由各地市分公司将税务专用发票需求呈报区公司汇总和申请印制,印制完毕后,由区公司按地市分发。鉴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税务专用发票的印制、申请、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该公司使用的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由其各地市分公司将税务专用发票需求量报其区公司汇总,公司负责对各分公司的发票印制数量的报印工作,并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印票计划。 二、发票的领购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由区公司统一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报印和领购,然后按我区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供应给各分公司使用。 三、各分公司在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发票领购簿到区公司领取。 四、各分公司(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我区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按季(每季终)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同时,要对发票实行专人、专库(柜)保管、存放,确保发票的安全。 五、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应在属地进行申报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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