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流[2009]18号 2009-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4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市局相应废止的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1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36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42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25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51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8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44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1]65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46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4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