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02号 2005-07-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品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以金税工程为依托,通过进销项比较,达到以进控销的目的,是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一项尝试,并为加强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积累经验,各市国税局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深入扎实地开展好评估工作。 二、各市国税局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成品油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负率。 三、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报送至FTP://省局centre/流转税处/纳税评估/成品油零售。 四、总局将在近期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该软件采用省局集中模式运行,软件正式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五、省局将对各地成品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定期通报评估工作情况。各市国税局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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