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0]27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12
摘要: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负水平,省局决定,自7月份征期(6月所属期)开始,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0.3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0]272号          2010-0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172号)的规定,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按年清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负水平,省局决定,自7月份征期(6月所属期)开始,将其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为0.35%。

  年度终了后,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应填制《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办理清算手续。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7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