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3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3
摘要:要认真落实好鼓励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办第三产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317号             2004-09-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现结合我省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重视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自2002年实施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国税系统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迅速增加,加强和规范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日益迫切和重要。当前,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是:大量新办企业纳税意识不强、账簿不健全、核算水平低、财务管理不规范、申报纳税不实;有的基层国税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这些问题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了公平税负原则的落实。对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现实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重视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努力把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提高新办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地要结合当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化大、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多层次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新办企业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新办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企业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管理与服务并重,及时正确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

  各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对目前变化较大和复杂的政策规定,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上级国税机关沟通情况。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好鼓励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新办第三产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四、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深化新办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工作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工作。一是要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新办企业户数变化、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分别于每个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省局报送《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查账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按季度和年度写出统计分析报告,自2004年第三季度起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办公网“资料报送”模块,及时报送所得税管理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新设立、注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情况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办发[2003]33号)同时停止执行。二要建立申报纳税监控分析制度,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财务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逐步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要加大对新办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在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检查比例。

  五、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高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源结构的变化和大量新办企业规模较小、纳税意识不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按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同时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适时进行征收方式的合理调整和转换,不断提高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同地税部门的协调和联系,找准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协作的切入点

  加强国、地税部门协调和联系,形成税收征管工作合力,是新的经济形势对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各地要把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项工作,作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同地税部门协作的切入点,按规定切实搞好部门协调和联系,共同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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