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部署推广运输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311号 2008-7-1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7年初,省局与航天信息公司密切配合,顺利开发完成了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并在泰州、南京、无锡等市进行了成功试点。今年,省局加大了对认证设备的投入,购置安装了高性能的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设备,具备了全面推广的条件。为此,省局决定自2008年7月份开始,在全省部署推广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工作。随着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应用,我省网上认证系统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运费发票均能实施认证,同时还可验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真正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所有发票认证业务的需求,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同时也将减轻基层各办税服务厅认证的工作压力。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有效地做好本地区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的推广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与本地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周详的推行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培训和升级安装等工作。在推广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推行。 三、本次推广运费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对已使用网上系统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由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纳税人使用的原软件系统基础上实行软件升级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对新上企业,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应给纳税人提供功能完整的最新软件,并不得借机提高原网上认证系统的收费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其他各项工作,合理有效地安排好推行工作,在推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人:瞿滨,联系电话:025-83101418; 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黄宸,联系电话:025-8310144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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