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0]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15
摘要: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制成品,超过市外经贸委审批加工期限未出口且经批准延期后仍未能出口,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内销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增值税有关管理规定征收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0]10号        2000-06-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2000]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使用国产棉花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若属于外、工贸企业,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加工出口企业若属于加工生产型企业,其税收管理应分别不同退(免)税管理办法比照市局津国税退[1999]1号、津国税退[1999]2号有关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制成品,超过市外经贸委审批加工期限未出口且经批准延期后仍未能出口,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内销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增值税有关管理规定征收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