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0]10号 2000-06-1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2000]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使用国产棉花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若属于外、工贸企业,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加工出口企业若属于加工生产型企业,其税收管理应分别不同退(免)税管理办法比照市局津国税退[1999]1号、津国税退[1999]2号有关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制成品,超过市外经贸委审批加工期限未出口且经批准延期后仍未能出口,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内销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增值税有关管理规定征收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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