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11号 2004-04-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对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省局现对企业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职能的企业,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储备任务文件的,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做纳税调减,其相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不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储备任务文件,但又取得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按本通知第一点规定执行。 三、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及相应支出,应在当年度进行税务处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企业取得财政部门的奖励,不符合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条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粤地税发[2001]251号文发布之日起执行,但在2004年度以前,纳税人取得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已作申报,或税务机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已进行了税务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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