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1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16
摘要: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职能的企业,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储备任务文件的,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做纳税调减,其相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11号        2004-04-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对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省局现对企业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职能的企业,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储备任务文件的,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其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做纳税调减,其相应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不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储备任务文件,但又取得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按本通知第一点规定执行。

  三、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及相应支出,应在当年度进行税务处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企业取得财政部门的奖励,不符合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的条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粤地税发[2001]251号文发布之日起执行,但在2004年度以前,纳税人取得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补贴收入,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已作申报,或税务机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已进行了税务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