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8〕37号 2018-07-23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精神,现就支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制定如下财政政策。 一、强化财政体制引导,建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体制机制 1.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与各地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根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旧动能淘汰等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分档奖励,形成“动能转换越快、成效越大,得实惠越多”的激励机制。 2.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对年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引导各地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4.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 5.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的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 6.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积极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突出财税扶持重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 7.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完善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推动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高耗能行业的大调整、大提升,各级财政对因政策原因关闭的企业给予补贴,省财政根据各市任务量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综合奖补。实施涉农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偿等综合扶持政策,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和新型文化业态培育。 8.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培育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大数据等应用场景标杆。支持新零售发展,提升消费智慧化和便利化。完善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加快高端装备和新材料、高端软件应用推广。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开展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行动,率先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进行试点,省财政给予补贴。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政策。推动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高效优质新药和同品种全国前三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创新新兴产业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制度。 9.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支持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争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网络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促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省财政给予后补助或奖励。支持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10.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价值。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以及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给予奖励。积极培育“四新”企业,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以及入选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支持加大山东品牌宣传力度,打响“好品山东”“好客山东”“诚信山东”“食安山东”品牌。支持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大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支持实施海洋强省建设十大行动,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壮大,对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给予补助,支持省级海洋特色园区建设。推进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及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建设。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对涉海企业新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择优给予补助。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建设现代化水平。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对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省财政给予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实施山东省海洋牧场示范创建三年计划。 12.大力支持绿色发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逐步完善生态补偿体系,大力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奖补政策,鼓励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开发绿色产品,鼓励实施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支持实施“工业绿动力”提升计划,省财政根据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补,建设一批重大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财政扶持“绿色门槛”制度。全面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 13.大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研究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着力支持科技创新,增强新旧动能转换动力 14.强化产业技术支撑。省财政加大投入支持实施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储备一批具有产业发展引领作用的前瞻性原创技术。支持产学研协同攻关重大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优势,省财政突出支持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对由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15.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 16.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扩大专利创造大户、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并提高阶梯奖励标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省财政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和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创造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扩大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 17.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与济青烟三市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联动支持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水平,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补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四、强化三大基础支撑,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保障 18.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理顺省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财政体制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等,促进增强市场活力。支持国地税合并改革,理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收入征管效率,降低收入征纳成本。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深化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执行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深入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扎紧权力运行的“篱笆”。 19.大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持续加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等重点人才工程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重点人才计划,支持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全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积极性。支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设,省财政对每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经费资助。推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财政对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后补助。实施“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工程”,对省属高校遴选出的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发展基础好的优势特色专业(群),省财政重点给予资金支持。 20.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加快铁路建设,设立铁路发展基金。大力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加快实现“县县通高速”,支持普通国省道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四好农村路”多元化投资机制,全面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支持水运交通建设,加快推进小清河水污染治理和复航工程,加快京杭大运河主航道及船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海港口资源整合,提升全省港口综合竞争力。支持加快推进民航建设,积极利用中央和省补助政策,提升民航中小机场普遍服务水平,加快民航机场配套设施建设。 五、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协同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21.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积极采取贷款贴息、融资增信、代偿分担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的投入。在严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规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探索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拓宽重点项目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大力实施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贷款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研究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试点。 22.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精准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采取差异化的引导基金让利政策,鼓励基金企业在省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企业,由基金注册地政府给予落户奖励,并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户口办理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23.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地方新型金融组织,给予示范性奖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施降低担保费率政策,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深入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给予财政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限的担保和贴息。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 24.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企业加大债券市场融资,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发债企业及担保增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政策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实施期暂定为2018-2020年。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具体政策。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引导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2018-2020年,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与各地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根据各市新旧动能转换核心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高耗能等旧动能淘汰情况,予以分档奖励,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较快地区的激励支持,形成“动能转换越快、成效越大,得实惠越多”的激励机制。资金分配依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等四个方面12项二级指标,除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二、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实施财政收入结构改善提升工程,2018-2020年,对年度税收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结构。对积极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强化重点税源管控、实际缴税市场主体占比较高的市给予奖励,鼓励各地提高财政收入管理效能。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促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2018-202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四、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2018-2020年,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确定的182个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其中,第一档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9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评价得分前10名的园区各奖励3000万元;第二档为136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8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评价得分前20名的园区各奖励100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实施优势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开展精准招商引资、淘汰旧动能等。 五、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承接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双方按6∶4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逐步提升转入地分享比例。省内“飞地”双方可根据基础设施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因素,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促进优势产业加快集聚发展。 六、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把绩效理念嵌入财政资金和政策管理链条,着力强化财政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管理,积极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顺利实施。省财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激励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可结合本地新旧动能转换规划,将省级奖励资金与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等结合使用,加强资金整合和政策统筹,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领军企业培育力度。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布局等方式,加快纵向延伸、横向联合、跨越发展。每年在“十强”产业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视入库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的,省财政对当地政府实施分档奖励。其中,增幅在20%以内的,按增长1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再按增长2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鼓励市、县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或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给予适当补助或贴息。 二、支持引进产业链重大项目。鼓励各地“一链一策”主动上门开展集群招商,引进一批集群配套、强链补链的重大项目,带动一批前沿技术、高端人才和优秀团队,实现项目、成果、专家“三位一体”落地。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贡献额的10%-30%,对各市和财政直管县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事后奖补。对引进的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标志性重大项目,省财政对引进地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鼓励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市、县可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三、提升集群协作配套能力。丰富完善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大力支持海洋特色产业园、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连片区和旅游特色小镇等建设,引导集群协作配套、错位发展。依据龙头、骨干企业新增的省内配套企业户数、省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结算额等,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若干“雁阵形”产业集群,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对中小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而实施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管理提升项目,由各级财政优先列入产业引导、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奖补标准适当提高。全省每年选择10个左右集群效应显著、配套协作紧密、要素配置精准、绩效考核优秀的市、县,由省政府专项考核激励。 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等新一代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加快向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渗透、深度融合,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形成若干新产业链。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全省每年遴选30个左右应用场景标杆,鼓励其开展“1+N”带动提升行动,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通过标杆复制、推广和应用,实现“做大一个、跟进一批、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省财政予以标杆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标杆企业带动项目,由市、县财政适当奖补。 五、支持重点传统行业优化升级。以钢铁、炼化、电解铝、轮胎、焦化、化肥、氯碱等行业为重点,鼓励各地通过产能置换、碳排放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对高耗能行业产能布局实施大调整、大提升,发展绿色环保节能产业,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槃”。2018-2020年,省财政根据各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以及综合评价结果,分行业实施“基础+激励”综合奖补。基础奖补按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量、关停企业户数、职工安置人数等因素测算下达;激励奖补与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基础奖补资金的5%-30%实施分档奖励。奖补资金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资金充足的,可统筹用于企业转产、搬迁改造等。市、县财政可以给予企业关闭费用补贴或新增项目资金支持,在资源要素配置、价格等方面实行差别化倾斜政策。 六、支持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着力激发社会资金扩大有效投资,力争用三年时间,支持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启动“一条龙”应用计划,开展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行动,推动传统产业“老树发新芽”。省财政综合考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环比新增税收贡献总额等因素,以及各市实际完成总数占全省的比重给予资金奖补。奖励资金由各市依据企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等给予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或事后奖补。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不再列入省对市综合奖补范围),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七、鼓励优势产业链全球布局。支持海洋、化工、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产业链国际延伸、供应链全球整合、价值链高端提升。新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省财政每个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或奖补,放大“一带一路”“桥头堡”作用。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3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建设,省财政每个最高奖补800万元。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境外研发中心、优势产能境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以及涉外法律、税收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支持。 八、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产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互联网+”与产业集群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基础共性、行业通用、企业专用APP及微服务资源池,孵化一批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商业化解决方案,推动20万家企业“上云上平台”,并逐步向深度“用云用平台”转化。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九、支持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深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鼓励搭建多主体协同、跨区域合作、创新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对各类协同创新平台,经专项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给予贴息或运用“创新券”等形式予以奖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依据各类创新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成果产业化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分别遴选1-2家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十、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基于检验检测、咨询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据服务企业数量、产业化服务项目数量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十一、支持培育区域集群品牌。整合“好品山东”“好客山东”“诚信山东”“食安山东”等品牌宣传渠道,在“十强”相关产业培育若干细分产业的区域集群品牌,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整体协同的产业集群体系。开展“泰山品质”联盟认证,促进品牌高端化,着力打造一批制造业区域集群品牌、产业名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旅游城市品牌。对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市、县财政给予奖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十二、支持强化标准引领。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省财政对区域型和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三、支持发展产业联盟(协会)和智库。大力培育与“十强”产业相关的产业联盟、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专业中介组织,鼓励其参与产业招商,与全国有关研究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企业深度对接。对落户我省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经法人登记后,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省级遴选确定的“十强”产业智库、联盟(协会),视其在项目引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合作等方面的情况,省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十四、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每个“十强”产业至少有1支基金保障。建立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十强”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工作。加快基金项目库建设,定期组织项目推介活动。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鼓励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加强与国家各类产业基金深度对接,引导和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等机构,来鲁设立基金、投资机构或在省内设立区域性子基金,增加投资规模。 十五、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股权出质、融资租赁、保证保险等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设备改造升级,实现“轻资产”模式运营。对融资租赁公司,各级财政可按其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补贴或奖励;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支持集群企业发行企业债或集合票据。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成效明显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十强”重点产业规划,结合自身特点和财力状况,制定和优化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财政政策。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在全面落实已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 引导市场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的主体。在继续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支持企业产业升级税收政策。 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传统企业加快产业升级,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三、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税收政策。 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充分借鉴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培育新的增长点。着力抓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认定工作,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积极争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 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继续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财产原值;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在继续落实好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支持绿色节能发展税收政策。 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继续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实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支持去产能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发挥税收调控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在继续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方案》中“研究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八、支持企业减税降负税收政策。 全面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负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落实增值税等相关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税收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的引导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和减税举措,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释放政策红利。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面,让市场主体充分掌握政策内容,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情况,继续研究提出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建议,为全国新旧动能转换提供经验借鉴。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科技创新供给水平 1.加大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立足增强新旧动能转换源头创新能力,省财政加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力度,争取扩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规模,持续稳定推动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每年支持海洋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实施30项重点研究项目,储备一批具有产业发展引领作用的前瞻性原创成果。 2.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创新。聚焦“十强”产业技术领域,省财政持续加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信息安全、脑科学与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精准医疗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每年在每个产业领域重点梳理3-5个技术链条,组织100项重大攻关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 3.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新优势。支持依托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技术创新优势,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我省氢燃料电池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列为央地联合科技创新项目,省市财政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配套经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亿元经费配套。瞄准科技前沿和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需求,支持在海洋科学、军民融合、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等重点领域实施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二、加快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4.支持重点创新区域引领发展。完善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因素,支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山东半岛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和特色海洋科技产业聚集示范区。依托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加大省财政对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补助力度,支持打造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带动提升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5.支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进入国家实验室序列,2018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8亿元,支持开展重大科技专项、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和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争取国家E级超级计算机项目落户山东,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布局,加快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复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6.支持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共建中国科学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2018年省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支持开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平台。支持与中国科学院共建黄河三角洲现代农业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创新优势领域,培育建设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各类中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7.加强新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采用省市共建方式,支持建设一批体制机制灵活、产业链协同融合、产学研结合密切、开放共享程度高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依托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技园区或地方政府建设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3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省财政对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三、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8.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级财政联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9.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10.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四、强化科技人才智力支撑 11.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力度。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持续加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点工程支持力度,对“一事一议”引进的顶尖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万元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实施精准聚焦的海洋科技人才激励政策,省财政新增资金1亿元,支持海洋科技人才引进培养。 12.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实施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持续加大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科技人员研究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千人服务千企”活动,省财政根据科技特派员与企业产学研合作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奖励。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13.激发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激励政策,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支持“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在我省创新创业,省财政对每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200万元经费资助。依托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高校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提高科研基础条件保障水平,增强科研创新能力。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4.激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资助标准,将PCT申请资助标准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提高到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4000元提高到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奖励。将专利创造大户奖励、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事业单位,同时将阶梯奖励标准最高标准均提高到50万元。 15.支持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开展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认定,省财政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每个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构建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对收储运行发明专利超过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在我省落地并转化实施核心专利技术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16.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合作银行范围,凡在我省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经登记备案的,均可参与质押融资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支持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省财政和济南、青岛、烟台三市联合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济青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支持示范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先行先试,示范带动全省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 18.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 19.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支持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搭建覆盖全省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与产业精准对接,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费补助。 20.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分担,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七、提升科技服务水平 21.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积极利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优先引导向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倾斜,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一定额度保费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挂牌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2.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率,鼓励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服务。 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引导力度,强化财政金融配套联动 1.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开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3.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4.实施“安责险”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并率先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按照“政府激励推动、市场机制运作、省级统筹规划、市县主导实施”的原则,省财政对各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给予综合奖补。 5.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凡在我省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登记备案的,均可参与质押融资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开展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6.加大涉农金融资源投放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量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探索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激励约束引导政策,加强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等结果运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资金投入。适当放宽借用扶贫再贷款法人金融机构的不良容忍度。用足用好存款准备金比例考核、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服务乡村振兴。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业务规模持续增加。 7.加快发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深入推动“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力争我省被纳入国家试点的相关县(市、区)贷款规模增量高于上年同期、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和覆盖面高于上年、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余额增速同比实现较大提升。鼓励各地借鉴沂南、沂源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储公司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县乡联动、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等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机制,通过促进农村产权及时流转进而发现产权价值,切实赋予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功能,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产权类融资业务创造条件。在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县(市、区),组织金融机构创新开办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取得突破。 8.加大涉农贷款担保增信力度。支持引导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农业“新六产”、畜牧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绿色涉农贷款项目的贷款担保力度,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担保和扶贫担保项目,最高可给予2%的担保费率补助,对其他政策性担保业务,最高可给予15%的担保费率补助。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增信作用,提升集体产权的市场效益和价值。 9.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2018年新增马铃薯补贴险种,提高小麦、玉米、花生、苹果和桃险种的保障水平。完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补贴政策。将公益林险种林农自行承担保费部分统一降至零。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和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最大限度满足农民不同保险需求。 10.开展财政金融支持特色农业“一县一品”创建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县至少确定一个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的农业特色产业进行强力推动,支持各地农业特色产业和品牌做大做强,带动上下游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担保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2.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施降低担保费率政策,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完善融资信用增进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和评级结果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参考。 13.推动“政银保”业务增量扩面。制定“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等部门信息平台,定期筛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作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重点推介对象,组织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对接,持续推动“政银保”业务增量扩面。 14.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搭建全省统一、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选择办理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拓宽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15.加大债券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力度。制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加大直接债务融资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以新材料、电子信息、医养结合等行业为重点,推动烟台、淄博等地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16.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股权融资作用。积极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以上、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7.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统筹规划一批重大PPP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加大PPP在农业农村、幸福产业、生态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力度。推动中国PPP基金与山东省合作基金加速落地,优化省级PPP发展基金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发挥融资增信作用,支持PPP项目规范实施。推动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18.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各类投资机构先行先试合作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外部投资公司等开展合作,积极整合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提供相应信贷支持。 19.完善基金投资激励机制。根据基金投向和绩效实施政府让利政策,鼓励基金投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四新”“四化”项目。充分利用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企业。对投资于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各类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让利。 20.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的新旧动能转换领域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 21.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鼓励引导银行业机构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22.支持设立续贷过桥资金池。鼓励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续贷过桥资金池,积极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中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解决续贷难题。 23.深化“互联网+”融资对接方式。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功能,促进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金融产品等信息交流共享。依托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扩大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试点为契机,在融资对接过程中充分利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共享的有关企业信息。落实“一次办好”要求,推进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与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对接,将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信用信息等各类信息一并推送金融机构,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提高对接效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应贷尽贷,打造集融资对接、信用共享、信息交流于一体的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对接服务体系。 24.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内保外贷、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政策的辅导力度,引导企业在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相关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深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对辖内跨国公司的真实需求进行全面摸底,支持更多跨国公司参与试点。督促指导已获得本外币资金池资格的跨国公司尽快开展业务,并做好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存款在境内使用的有关政策服务和业务管理。 三、发挥金融机构主体作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25.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制定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机构评选奖励办法,省财政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项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6.构建良性可持续的新型银企关系。鼓励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随意断贷和抽贷。 27.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和融资业务链条。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对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28.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引导其更好发挥“总部优势”。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高端装备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我省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新能源及装备、通用航空装备、石油工程装备等重点领域扩大市场应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29.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化解力度。积极引导资产管理公司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应收账款、产业剥离、债转股等领域,开展非金融企业债权、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企业应收账款收购处置以及落后产能淘汰过程中的企业托管清算服务等,发挥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优势,切实压降企业债务,延伸综合服务,助力转型升级。 30.加大金融人才奖励力度。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励机制,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对在我省金融机构工作或其他机构金融岗位工作并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省金融机构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获得“齐鲁金融之星”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形成政策合力 31.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货币政策效果和影响的测算,在保证可控、可测的基础上,对济南、青岛、烟台三大核心区在货币信贷政策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济南、青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试点给予倾斜。对科技金融发展较好的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 32.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研究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外发布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信息及融资需求。 33.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专项金融统计制度。围绕金融支持“十强”产业等建立健全金融统计体系,动态跟踪监测各市、各金融机构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开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及政策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34.开展金融专家顾问团综合服务活动。聚焦“十强”产业,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思路,开展金融专家顾问服务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系列活动,为企业制定个性化融资融智服务方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资金融通等现实问题。 35.开展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专题宣传。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财政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大众日报、山东电视台等省内主流媒体,及时宣传财政金融支持政策,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36.优化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聚焦“四新”“四化”和“十强”产业,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定期调度辖内管辖机构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工作情况,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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