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96号 1997-04-22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各市地方税务局尽快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拷贝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指定专人认真学习该软件的使用说明,尽快掌握软件的安装、使用程序和方法,从编报1996年度汇算清缴报表起使用修改后的软件,并按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85号)所明确的时间,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盘及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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