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35号 1999-09-08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办法,按市局穗地税发[1998]34号文中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8月2日 粤地税发[1999]18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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