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物业、水电管理单位税务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4]236号 1994-4-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我市部分商业楼宇管理处、工业小区管理处、住宅小区管理处、供水、供电管理所等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税务管理偏松的现象,如有的管理单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有的收款时开具收款收据;有的甚至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为加强税务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管理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和深税发[1993]401号文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 二、所有管理单位在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后,均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领普通发票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发票。 三、所有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惩处。 四、各分局在六月底前,应对所有管理单位的税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市税务局征管处。 深圳市税务局 1994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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