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73号 2003-04-11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门票是否属于发票范畴的请示》(泉地税征[200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门票属于发票范畴。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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