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财预[2013]5号 2013-5-23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绍市财预[2012]22号)精神,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3日 主题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扶持政策 实施办法 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绍市财预[2012]2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1、绍兴市财政局负责核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绍兴市国税局负责受理试点企业补助申请,同时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3、绍兴市地税局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出具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资料至市财政局;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按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申请按季预拨的企业,原则上必须符合月均缴纳的增值税1万元以上,且本季(次)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含)。当季达不到条件的,可与下一季度一并申请。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企业,可按年度申报。 3、试点企业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造成的增加税负,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三、报送材料 1、《关于申请“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按月报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绍市财预[2012]22号附件格式); 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5、《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6、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A4或A3纸),其中:7、8两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留存一份。 四、工作流程 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在季后20日内提出申请(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并入2013年一季度计算,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提出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试点企业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税服务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两份申请材料交给试点企业。 (二)试点企业将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两份申请材料报送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季后第二个月的10日前,统一将其中一份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收到地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根据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进行复审,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同意的财政扶持资金,直接预拨至提出申请的试点企业增值税缴税账户。 (四)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人员对全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清算审核,在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五、法律责任 申请试点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原营业税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市财政局对拨付的准确性负责。年度清算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查处。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与《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绍市财预[2012]22号)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国家、省另有政策的,从其规定。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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