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保发[2022]31号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4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稳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西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2〕31号        2022-08-04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生,助力企业纾困稳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缓缴实施范围

  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21年末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各类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同步缓缴生育保险。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及时补缴有关费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政策给予处理。

  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缓缴期间正常核定保费,正常核征个人缴费,划拨个人账户,对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有关待遇应享尽享。

  三、其他要求

  (一)各市要督促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加强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报送至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统一按月将全区缓缴信息传递广西税务局,缓缴信息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

  (二)各市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切实履职,提高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问题的,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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