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411刑初163号 发文日期:2021-05-2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411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杰,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2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某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2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杰及其辩护人陆某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许某杰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负责的常州源佰诚商贸有限公司、常州亘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贵策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弈云通华商贸有限公司、常州通鑫源盛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御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徐某(另案处理)负责的常州市满盛机械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张、为胡某(另案处理)负责的常州市德标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张,上述42张发票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811998.95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553880.19元。上述发票均已被常州市满盛机械厂和常州市德标轴承有限公司抵扣完毕,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53880.19元。被告人许某杰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杰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00元,目前暂存于本院。 另查明,案发后受票单位常州市满盛机械厂、常州市德标轴承有限公司均已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徐某、胡某、陈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发票认证情况、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企业资料查询表、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杰的辩护人陆某洋所提关于被告人许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保证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杰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小刚 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 人民陪审员 张云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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