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下属有家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前成立,2007年正式投产,但当年亏损,且非生产性收入高于生产性业务,因此未办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今年至今为止尚未弥补完亏损,现拟准备增加生产线,预计2009年生产性收入将高于非生产性业务,按照过期渡期所得税政策,2009年这家单位还能申请办理“两免三减半”政策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中已经明确了是“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您问题中所述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该过渡优惠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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