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8]494号 1998-08-31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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