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外管[2023]20号 2023-8-9 市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便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现将《“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表:前海港企贷业务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 “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3〕42号)第三条“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便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港资小微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额度内借用外债,外债债权人限定为境外银行,提款币种限定为人民币(该业务简称“前海港企贷”)。 第三条 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内且成立时间为半年(含)以上的港资小微企业。 (二)房地产企业、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不适用本指引。 (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行政处罚记录)。 已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仍持有登记的外债,可将外债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还本付息完毕后注销该外债。企业新借入外债,需延续开展“前海港企贷”业务前所采用的外债模式借用外债;开展“前海港企贷”业务前未借用过外债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通过“前海港企贷”业务登记的外债如有余额,需占用企业的外债额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应在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深圳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深圳外汇局留存。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参与深圳市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六条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该笔外债登记失效。深圳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时,应备注“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该笔外债登记失效”。企业需再次申请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可按照本指引规定重新申请。 第七条 企业提款后如在6个月内还款,须事前向深圳外汇局逐笔报告。 第八条 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前海港企贷”业务额度。企业后续如需变更为全口径或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借债模式,可借外债额度需扣减“前海港企贷”中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 第九条 企业通过“前海港企贷”借用的外债,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五)不得转借其他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未按本指引办理“前海港企贷”业务的,深圳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依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深圳市人民政府。 内部发送:温信祥局长,曲延玲副行长,冯子兴副局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管各处,法律事务处(金融消保处),跨境办。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23年8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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