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1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强化实施“育苗”行动,切实解决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切问题,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为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落实税费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提振广大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实现我市个体工商户增量提质。 三、工作任务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切实延续执行、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其中,用水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用电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用气从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3.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肇庆辖区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综合意外伤害险、食品安全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保险等产品要素,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肇庆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 4.降低支付手续费用。全力落实《广东省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方案》,鼓励辖内银行降低个体工商户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ATM跨行取现手续费、安全认证工具管理费等项目,取消支票、本票及银行汇票等票据业务收费。继续深化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供更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用好用足支小支农再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畅通优化银企对接服务,推动各地加快线下企业融资(首贷)服务专窗建设,推广“中小融”、“粤信融”、“肇融码”等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贷款业务咨询、企业增信辅导、银行产品推荐等“首贷”服务。(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融资成本。强化利率定价机制自律建设及LPR定价指导,引导实体经济贷款利率下行,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联合经办金融机构线上线下扩大宣传范围,积极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个体工商户通过创业贷款融资发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8.加强征信管理服务。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广州分行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逾期征信记录调整工作的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银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设置还款宽限期、调整还款安排。依法依规对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公开、共享。(市发改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创新搭建外贸新业态结算新平台,银行凭电子单证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低成本的结算及融资服务,支持和培育肇庆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银行和贸易主体主动对接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市场采购等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化结算,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 10.强化政策点对点、精“滴灌”宣传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减免增值税、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契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免、重点群体税收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1.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构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的,探索推进“一照通行”改革工作,予以“一窗统办”,并联快速审批。[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12.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简化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手续。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享受与大陆个体工商户同等待遇。积极鼓励台胞到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推进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抓好信用约束、信用修复和信用公示工作。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信用”抽查。推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便利信用修复。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实现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14.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清理”的原则,清理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重点聚焦水、电、气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查办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一批违法市场主体。重点在市场监管、城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发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探索柔性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厉打击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15.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健全“个转企”培育库,分类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完善“个转企”政策措施,线上设立“个转企”热线,线下设立“个转企”服务专窗,健全“个转企”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高效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变更登记,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市资源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16.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对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加强我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政策宣传,为各类商务办公类个体工商户使用集群注册模式进行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提供政策指引及业务指导。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电子商务”“电商”等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已包含批发、零售、销售等表述的,均可线上线下销售相关产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网络交易行政指导,提升个体工商户合规经营水平。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支持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开展数字化运营、技术培训服务,帮助提升经营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17.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举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培训班,指导企业有效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设立“一站式”服务线下站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产品医院”和技术专家的力量,开展个体工商户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活动,帮助解决产品质量技术问题。(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8.提高知识产权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广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信息咨询、信息检索分析等服务。强化各地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商标注册服务。促进专利商标代理服务能力提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规范经营。加强肇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预警、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以及海外维权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9.加强标准化宣传和服务。通过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专题活动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质量水平。鼓励我市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重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大力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20.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市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定期更新全市培训机构目录及培训机构可开展培训工种目录。个体工商户按照自主意愿,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工种参加培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个体工商户(除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在取得证书后12个月内,可申请培训补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业创新大赛,提供创业项目的展示交流平台,浓厚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入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制定《肇庆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发展好肇庆军创创业孵化园,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等咨询指导服务,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对被认定为区域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被认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农业经理人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为需要维权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及时调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矛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快速的公证服务,缩短办结时限,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财产继承公证、文本相符等公证服务项目,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制定施行《肇庆仲裁委员会九项便民利民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市司法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完善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各地“小个专”党委、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党建)情况调查,持续开展“问情服务”,协调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诉求。依托各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分批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探索建立具备行业特色的个体工商户贴心服务体系,搭建收集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和意见建议的畅通无阻的反馈渠道,推动完善、落实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加快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立涉企诉求处理联动机制。整合粤省心12345、粤商通、市场主体响应平台、市万企诉求服务平台等诉求渠道,针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诉求,实行分类处理,提高个体工商户诉求解决效率。开设“政企零距离解忧服务专窗”及“服务企业小助手”微信号,依托粤企政策通、“粤商通”、肇庆市个体私营经济互促发展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加强对促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惠企政策的发布和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帮助个体工商户用好用足政策,解决诉求。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创建工作,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各地对本辖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市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责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10.18光彩服务日”“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大力开展扶持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宣讲活动。同时,定期组织召开个体工商户座谈会,强化交流,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全社会支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全市实施“育苗”行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力度,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强化工作调度。对工作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材料报送。为及时掌握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职责分工,及时总结经验,从2023年第二季度开始,于每季度最后1天(节假日顺延)将有关材料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粤政易联系人:陆婉韶,电话:2738010)。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6年1月11日止。 《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实施方案》解读 2023年6月14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省高度重视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2023年1月12日出台《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下简称《若干措施》),3月11日再出台《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 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我市强化实施“育苗”行动,主要工作任务是推进市场主体提质增量。截至5月31日,全市实有市场主体35.25万户,其中实有个体工商户28.14万户,同比增长23.05%,占全市市场主体79.8%,个体工商户成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微观基础和内在动力。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新登记个体工商户5.24万户,同比增长172.5%,新登记数量和增长率均为我市近十年最高,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实现良好开局。因此,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要求,为有效落实《若干措施》,使全市个体工商户更快、更多、更好发展,助力全市持续实施“育苗”行动,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相关工作措施。 二、制定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等国家和省文件制定。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是工作目标。通过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内容,落实税费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切实提振广大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实现全市个体工商户增量提质的目标。 第三部分是工作任务。从6个方面提出25条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切实延续执行、落实阶段性降低、延缴有关费率政策;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强化保险保障作用。 二是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降低支付手续费用;提供更多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强征信管理服务;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 三是落实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强化政策点对点、精“滴灌”宣传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是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推进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是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能力;加强标准化宣传和服务。 六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加快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政策宣传、督导检查、材料报送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顺利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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