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沪府规[2024]1号 2024-1-2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现就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二、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 三、发放程序 老年综合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具体发放程序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四、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分别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发放标准按月计算。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实施。 五、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根据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的业务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开展初步筛选,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形成最终的发放清单。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资格审定、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居村委会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告知提醒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落实老年综合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六、政策衔接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本市不再实行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交通制度。 (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后,各区高龄老人货币化营养补贴不再发放;区、街道乡镇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和实物补贴等可继续保留。 (三)在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困难对象时,老年综合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保障。老年综合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区民政部门应设立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老年综合津贴发放,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区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老年综合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等违法行为,确保老年综合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完善老年综合津贴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互,实现老年人口信息的实时比对和动态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做好宣传解读和解释工作,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知晓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发放程序和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文件解读 2016年5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近期,为优化本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决定对《通知》进行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订背景 为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7年多来,累计覆盖500多万老年人,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好评。 为进一步方便老年人享受相关福利制度,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老年综合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并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进行了评估,并征询了老年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评估,亟需对《通知》中涉及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程序、发放形式等条款内容作相应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文件标题进行修订 将《通知》标题修订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 (二)对申请和审定程序进行修订 《通知》第三条将“申请和审定程序”修订为“发放程序”,并明确,老年综合津贴由原来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改为“免申即享”。 以上修订,主要是为了方便老年人,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去“申请”流程即可享受老年综合津贴。后续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出台“免申即享”的具体发放程序。 (三)对发放形式进行修订 《通知》第四条“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修订为“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明确了老年综合津贴将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 以上修订,保留了原有的老年综合津贴发放渠道,让老年人可以选择办理“上海市敬老卡”用于收取老年综合津贴。同时,新增了1个发放渠道,即老年人也可以选择通过“社会保障卡”收取老年综合津贴,可不再新办理“上海市敬老卡”。 (四)关于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