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财综[2024]16号 2024-4-2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修订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已主动公开,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办法》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照《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纳入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管理,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水平。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规范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四、我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s://dzpj.czt.gd.gov.cn/billcheck)或关注“广东财政”微信公众号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等服务。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0〕234号)、《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同时废止,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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