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2
摘要: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2024-7-12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7日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企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需要注意实操层面的一些关键问题。

  原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不难发现,9号公告对可抵免的改造投入基数有限额规定——“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那么,原计税基础怎么确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了6类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实务中,企业外购专用设备的情况较为常见。举例来说,2024年1月,A公司购入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设备,购入价格为9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为10万元。那么,该节能节水设备的计税基础为90+10=100(万元)。

  改造后的设备能转让吗?

  9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接上例,2024年7月,A公司对上述节能节水设备在数据分析方面进行更新改造,改造过程中共计投入80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安装调试费,最终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已知该设备购置时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假设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为10万元,且当年无其他减征、免征税额。

  A公司的节能节水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为100×50%=50(万元),A公司的设备改造投入为80-5=75(万元)。根据9号公告规定,A公司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即50万元)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也就是说,A公司可抵免应纳税额50×10%=5(万元)。那么,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5=5(万元)。A公司如果于2025年5月将该节能节水设备转让给C公司,应于当月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

  融资租赁承租方能享受优惠吗?

  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2024年6月,B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设备所有权转移给B公司。若B公司于2024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B公司相关投入可按9号公告享受税收优惠。若在租赁期届满时,该专用设备所有权未实际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应于租赁期届满当月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务中,部分规模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存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购置或改造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9号公告,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改造专用设备的投入额,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8月02日    版次:06     作者:霍志远 王英 臧旭 尉若怡(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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