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城镇退役士兵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七、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 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9. 企业与招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 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证明; 11.与申请减免项目有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随军家属 八、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享受新开办企业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雇工8人以上的需提供);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随军家属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随军家属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九、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如果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 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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