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9]1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5
摘要: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二、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给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减征营业税、免征堤围防护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减征营业税: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给予减征营业税;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⑥享受营业税减征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其他实体规定:

  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②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③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营业税优惠政策;

  ④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⑤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⑥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⑦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

  ⑧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⑨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规定,就可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⑩“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3)其他程序规定:

  ①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安置残疾人单位因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②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办理年审手续。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年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他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到税务机关重新审核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4)惩罚规定:

  ①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及减税限额的计算;

  ②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堤围防护费

  对持有效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现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实行免征堤围防护费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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