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2009]135号 2009-05-2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关于“大学生”的内容和其他涉及“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内容废止。“大学生”的政策改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执行;“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内容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执行,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增长,促进我市就业稳定,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局按照就业创业主体分类梳理了《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国家如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大学生 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三)办理程序 大学生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注: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失业登记记录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暂按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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