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保险中介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全文失效] 粤地税函[2009]529号 2009-6-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取得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类咨询费等劳务收入使用发票种类的请示》(穗地税发[2009]144号)收悉。 经研究,省局意见,保险中介机构取得的所有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包括非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类咨询费等劳务收入,均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广东省地税务局 2009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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