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6〕249号 1996-06-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0号《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经总局批准推延,这对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工作是有力的,目前出口退税审批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区县局一定要克服各种困难,抓紧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特别是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单证,要严格按总局财税字[1995]92号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办理退税; 三、为了保证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按时实现计算机审核退税,目前计算机审核退税准备工作仍然不能放松,要把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对前一段时间已经做的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效要进行巩固,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尽快解决,为我市出口退税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全面准备。 附: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29户出口企业名单(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