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缴纳或代缴生猪增值税。 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 (一)以养猪为其主业; (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五、猪皮农业特产税从1999年起已经停征,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继续征收。如有违反规定继续征收猪皮农业特产税的,要立即纠正。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生猪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整改。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对生猪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抽查。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9]54号 1999-7-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生猪屠宰和税费征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生猪生产稳步发展,上市肉品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但由于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物价、生活水平、计算征收和纳税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各地征收生猪购销税费项目、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收费等,影响了正常的生猪生产和流通,增加了生猪生产者、经营者的负担。为支持我省养猪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生猪购销价格行为,现就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收缴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对屠宰税等税费实行定额计征。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税基)定为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该税额按增值税应纳税额=每头生猪售价总额×应税率4%计算征收,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税以实际交纳的生猪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7%征收,在县城或原县属镇(建制镇)的按应缴增值税额的5%征收,乡村接应缴增值税额的1%征收。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三)教育费附加 该税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 (四)屠宰税 每头生猪屠宰税额为8元,该税征收对象为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不承担屠宰税义务。 (五)市场管理费 该费一律按猪肉在集贸市场销售的成交额的1.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生猪防疫费 该费统一按每头生猪收取4元,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该费进行防疫服务才可以收取,不提供防疫服务不得收取,不得在屠宰厂(场)环节征收。 (七)生猪产地检疫费 生猪产地检疫费按照货值0.5%征收,即每头生猪定额征收3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饲养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该费在生猪出栏时进行产地检疫后才能收取,不得在屠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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