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环节收取。
(八)宰后猪产品检疫费 该费按每头生猪不超过货值0.7%征收,具体为3.5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农牧部门和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九)屠宰加工费 机械化屠宰厂(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25元。半机械化屠宰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0元。该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者为屠宰厂(点)。 三、各地要立即对生猪生产、购销环节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的,要立即取消或纠正,并向全社会公布,公布要明确向生猪饲养者、流通、屠宰环节各征收多少税费,使农民知道和掌握征收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对最高限额,各地只能降低,不能突破。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经营者将生猪流通环节的税费转嫁由饲养者承担。各级流通、税务、工商、物价、公安、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生猪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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