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2000]164号 2000-09-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信用联社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的,应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其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其中属于折旧的部分,各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各区县信用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购建但尚未进行税收、财务处理或已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的办公用房,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 三、[条款废止]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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