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23号 2004-12-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5年1月1起,深圳市车辆购置税由深圳市交通局划转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机构名称改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征管机构继续在原址办公(详细地址:深圳市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5楼)。 二、在2004年12月28日至31日期间,暂停受理车购税退税、免税业务。已经递交退税、免税申请资料的车主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税、免税手续。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多交款的车主,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退款手续。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购办不再接受预缴款项,原收款账户停止使用。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预缴款的车主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车购税缴税手续。 五、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和《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原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代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据》和《代征车辆购置税一般收据》停止使用。 六、从2005年1月1日起,车主或代理人必须持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等资料到车购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可到车购办领取,或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告知,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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