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1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1
摘要:各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经过半年的运行,现仍然处于磨合期,尤其是2007年上半年未征税的车辆需要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存在一定的工作难度,因此,各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车船税征管工作的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8]18号        2008-01-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现就车船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经过半年的运行,现仍然处于磨合期,尤其是2007年上半年未征税的车辆需要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存在一定的工作难度,因此,各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车船税征管工作的管理。

  二、各市要组织人力,在一月底之前,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有无多征、少征、漏征的问题,尤其要对2008年补缴车船税情况逐张保单进行核对,凡上年未在本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当年交强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出具上年含有已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代征单位必须将其复印并存档备查。凡不能出具的,均应补缴2007年度税款。对上年在本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检查时应逐车核对其档案,查看其上年纳税情况,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要依据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要加强宣传和辅导

  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省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和服务,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四、各地要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新版保险发票的换领和使用工作,并尽早启用新版交强险发票。

  五、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手续费比例后,按照规定比例及时提取并支付2007年代征手续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