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164号 2008-1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我省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基本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可以用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应预缴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在2008年4季度预缴申报时抵缴应预缴税款,抵缴后有余额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按其规定处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