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8
摘要:问:企业在2004年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企业当时没有足够资金发放补偿金,于是约定在以后年度分两次支付,在2007年企业发放4万元补偿金,2008年又发放了2万元补偿金。企业应当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问:企业在2004年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企业当时没有足够资金发放补偿金,于是约定在以后年度分两次支付,在2007年企业发放4万元补偿金,2008年又发放了2万元补偿金。企业应当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应当将2007年和2008年分别发放的补偿金合并起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第一次发放补偿金的时间确定,2006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85317元,企业发放的补偿金6万元低于该标准,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