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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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14
摘要:2010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2010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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