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1-04-08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检查和指导性检查。指令项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是指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1-2项进行专项检查。

  3、外资撤离的税收问题

  2008年之前,我国的“假外资”非常多,很多企业在免税岛注册,然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就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2008年之后,由于外资企业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取消,很多企业就开始着手改变股权结构,从外资变为内资。

  在审查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审查外资是否撤资的问题,如果外资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低于持股比例的25%,或者持续经营期不满10年的,其过去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要追回。因此,2008年后,类似案例特别的多。

  但如果是由于内资企业主动增值扩股,导致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即所谓的被动稀释股份,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需要被追回的。这一点在税收检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容易被忽视,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4、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

  近年来,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重视。如果两个自然人转让股权都按平价申报,溢价部分则由双方私下交易,在银行和税务机关尚未联网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税款流失。

  因此,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每股净资产或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纳税调整。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界定了什么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什么是正当理由,如何调整计税依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

  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资本交易项目被列为2011年的头号稽查项目,是有关部门根据近年来查获的相关案件,以及发文规范的股权转让类型中精心选择出来的。也是税务部门今年下大力气去查的一个项目。

  (二)广告业

  广告业是一个高收入行业,因此从业者的个税问题税务机关肯定要严查。其次,由于广告代理业有扣除项目,而这些扣除项目的范围在检查中会有很多问题,也是必查之处。第三就是广告业虚开发票现象非常严重。因此今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除了要查广告业自身偷漏税外,重点清查接受广告业发票,虚开发票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一般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而广告业发票目前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很多企业就会虚列广告费,加大费用支出。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企业利用PS技术,签订虚假广告合同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随着发票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问题将成为广告业今年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

  (三)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对于出口退税的检查,最近几年一直也没有放松,但今年为什么要重点检查电子产品的出口退税呢?

  2009年,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税务机关连续征办多起利用CPU出口骗税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那么这类企业究竟是如何实施骗税的呢?

  我们知道,一个企业要退税,首先要有进项发票,这些犯罪分子一般是外贸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会先从国外买CPU,取得进项发票。但是这些买来的CPU并未用于出口,而是卖给不需要发票的电子市场。但出口没有货物不行,因此这些企业就会通过收购旧货或租借相同情况CPU的方式,以次充好虚报出口。为了能实现多次骗税,这些外贸企业又与走私集团相勾结,将这些淘汰的CPU通过走私集团回流到中国大陆,反复利用,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

  出口退税的前提是要给国家创汇。犯罪分子为了退税,自己在香港设立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然后利用地下钱庄将CPU内销的钱拢起来打到其在香港设立的公司账户上,换成港币后,再通过账号打入境内外贸企业,就完成了出口创汇的任务,可以顺利骗取国家退税。退税拿到手后,企业会将这些钱再次打到香港,进行循环骗税。

  2009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查CPU退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仅仅是CPU退税,与CPU类似的具备体积小、价值高的太阳能电池、电路板、蓝牙耳机等电子元件同样存在出口骗税的情况。因此总局今年将其锁定为第三类重点检查对象。

  服装业的出口骗税是一个老的话题。2007年“利剑二号”专案就是一起裘皮服装出口骗税案件。2005-2006年的“夏都专案”也是服装出口退税的案件。服装的骗税案件与电子产品的骗税手法大同小异。也是以次充好,自己在境外设立公司,自己卖给自己,再利用地下钱庄出口创汇。进项发票有的是买票,有的是利用农产品发票进行抵税。

  二、指导性检查项目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包括四类: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③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④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也许很多人会奇怪,已经连续几年被重点稽查的房地产业为何今年“退居二线”,成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是因为,我国已连续9年将房地产业列入了指令性检查项目,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配合国务院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税务机关通过发政策和严稽查两种手段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监管。2010年,税务机关又在房地产企业稽查方面下了大力气,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因此,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房地产企业列入指导性检查项目,不再组织全国性的检查,而是由各地自行组织检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我国的税源结构中,工薪阶层个税收入占得比重比较大,真正的高收入者却纳税很少,会通过各种手法转移他的收入,偷逃个税。所以,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企业老板的工资有时候会比普通员工还要低。因为老板实际上是不需要高工资的。企业赚了钱,不需要分到老板个人账户上,而老板豪华生活的一切开支都来源于公司:开得车是公司的折旧费,穿的服装是公司的工装,各种花销一定是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进行监管。因此,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不但是完善税收制度的要求,也是实现税负公平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会将它作为一个选查检查项目进行稽查。

  (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外资银行被允许在中国开设分行后,这些分行和境外的资金往来日益频繁。但对于我国而言,对于这一行业的税收监管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过去关注不够。所以今年要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目的就是要摸清其税收方面的具体情况。检查重点应该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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