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0年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材料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 时间:2011-04-25
摘要: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

    八、特别提示:
    1、年度汇算申报表整套报送,请不要缺表、空项,不涉及业务的附表划对角斜线,不涉及业务的行次补“零”。财务人员签章、财务章、公章齐全。
    2、年度申报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负数的纳税人,应提前申报,在汇算期结束前与管理员联系,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3、纳税人有年度申报下列事项的,请于申报前到本企业税收管理员处审核报表,签字后再进行申报。1、不征税收入;2、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有数据的(小型微利除外);3、有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后面会详细说明);4有捐赠支出税前列支的(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供捐赠正式票据)
    (京财税[2009]297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7、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8、当年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9、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分摊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1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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