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0年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材料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 时间:2011-04-25
摘要: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

    1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备案类减免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事先备案项目为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现行备案,经受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备案项目为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事先备案项目: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略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目录等后续文件尚未出台,暂不受理纳税人此项优惠申请。请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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