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 综上,如果你公司是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应以利息收入全额计税,不能扣减在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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