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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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文件附件名称 |
税种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清理意见(全部清理或部分清理) |
依据和理由 |
备注 |
1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6]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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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一条 注:全栋建筑物计税价格按下列顺序核定:(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第十条、关于界定广告发布者及代理广告业征税的问题。 对广告发布者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对持有广告许可证的单位应视为广告发布者,含非传播媒体。 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后的余额。扣减广告发布费应以支付广告发布费时收取的广告业专用发票为凭据,否则,不予扣减。 |
部分废止 |
1、第一条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不符; 2、第十条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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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
穗地税发[1997]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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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三条(三) 对建安工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对物业管理公司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 第七条、拍卖行拍卖物品取得的佣金收入及代垫费用的征税问题 第八条、对非旅游机构组织国内人员参加境外考察收取费用的征税问题 第十条、对广告业以下列业务形式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
部分废止 |
1、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不符; 2、第五条与粤地税函[2003]339号第四条规定不符; 3、第七条与国税发[1999]40号规定不符; 4、第八条与营业税新条例不符; 5、第十条与财税[2003]16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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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押金、供车和转让公有住房等收入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3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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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二条、运输企业供车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因此,在每次取得供车收入时应开具《服务发票》,以便规范收、付款双方的财务及发票管理。 |
部分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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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和通知 |
穗地税发[1999]5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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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二条:对转制后的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按我局穗地税发[1999]3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
部分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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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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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中有关营业税规定。 |
部分废止 |
根据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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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
穗地税函[2002]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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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二条、关于“暂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月均收入不足1500元的,宜免征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我省确定为月营业额800元)。同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我局无权调整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和擅自减免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与粤地税发[2007]222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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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 |
穗地税发[2002]2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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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一条、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并直接或间接取得财政拨款的征税问题 第八条、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 |
部分废止 |
1、第一条根据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废止; 2、第八条与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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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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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营业税规定废止 |
部分废止 |
根据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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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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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三条第(五) 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并取得全额收入后将全部或部分业务转给其他运输企业完成,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
部分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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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委托代征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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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三条第(二)款第6点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 |
部分废止 |
根据新条例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除了符合[2009]111号文的情形外,要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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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已完工未取得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
穗地税函[200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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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第一条、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部分废止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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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印发《广州市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税三[1989]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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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第十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纳土地使用税的商品房出售前使用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纳土地使用税的商品房,出售前,出租或供本公司使用,应从房屋使用之月份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企业在围墙外的土地征税问题 企业围墙外的土地,如是企业征用、土地使用权属企业所有的,应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四条、关于宗教协会出租房屋用地征税问题 各种宗教协会出租房屋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地,在租金尚未调整前,暂按应交土地使用税税额给予减征百分之八十照顾。 |
部分废止 |
1、第十七条规定与《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规定不符; 2、第二十三条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不符; 3、第二十四条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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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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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第二条、旅业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仓储业的租金收入系指仓库出租收入,以上两项收入属营业性业务收入,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旅业和仓储业出租自营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
部分废止 |
与《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1]403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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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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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第二条、对临时建筑的房屋(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在街边安置拆迁户暂住的临时房屋和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房屋除外),其房产税应由建设单位缴纳。 |
部分废止 |
与《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66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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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军队单位房产、车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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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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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
税三[1987]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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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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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5充规定 |
税三[1987]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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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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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87]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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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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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
税三[1987]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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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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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税三[1990]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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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二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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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0]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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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内容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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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税三[19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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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内容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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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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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税内容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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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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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六条、第七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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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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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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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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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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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3]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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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十条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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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6]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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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第二条第二款 |
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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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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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结算和清算 |
部分废止 |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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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5]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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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
部分废止 |
1.第五条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穗地税发[2007]177号)规定不符; 2.第十条与《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22号)规定不符; 3.第十一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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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穗地税发[200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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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 |
部分废止 |
1.第一条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穗地税发[2007]177号)规定不符; 2.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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