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从事货物销售业务,总公司在济南且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局,现在青岛设二级分支机构,当地的国税机关要求我们二级分支机构在国税机关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登记并纳税申报。请问,我们公司青岛二级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部门应该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
回复:
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贵公司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机关,2011年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主营业务虽然为国税业务,但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与总机构一致,因此贵公司青岛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