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68号 2003-03-28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税 屋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docx 财政部 2003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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