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函[2009]13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0
摘要: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产品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是指国外厂商所提供全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38号       2009-11-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请示》(湖国税流[2009]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下列办法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业务,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将来料加工免税劳务销售额换算成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产品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是指国外厂商所提供全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由于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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