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4-22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4月25日起在本市启用。 二、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三、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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