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材料费、代垫费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来源:徐州地税 作者:徐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6-23
摘要:  案情简介:某建筑安装公司为某机械厂安装一套大型设备,合同总造价500万元。其中机械厂提供的设备220万,施工劳务费200万,安装所需材料费30万元由机械厂支付。另外,建筑安装公司代机械厂垫付给其他部门费用50万元...

  案情简介:某建筑安装公司为某机械厂安装一套大型设备,合同总造价500万元。其中机械厂提供的设备220万,施工劳务费200万,安装所需材料费30万元由机械厂支付。另外,建筑安装公司代机械厂垫付给其他部门费用50万元。建筑安装公司已按施工劳务费200万元申报并缴纳了营业税。

    税务稽查人员到该建筑安装公司检查时,对材料费及代垫款项共计80万元要求补缴营业税,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由机械厂支付的30万元材料费和建筑安装公司垫付的50万元代垫费用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计入工程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